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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純選擇)#29177 |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純選擇)#29177

年份:104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20 下列審計機關或人員對於審計案件之處理,那一項不合乎審計法令規定?
(A)違背預算或法令之支出,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
(B)發現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 察院依法處理
(C)發現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違失之情事,涉及刑事者,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D)審計人員在外執行職務,應製作翔實報告,於每一機關任務完畢後 30 天內陳報該管審計機關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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