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有關債之保全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B)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債權人代位權之規定
(C)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債權人撤銷訴權之規定
(D)債權人之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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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529), C(303), D(276), E(0) #654114
統計: A(88), B(529), C(303), D(276), E(0) #654114
詳解 (共 7 筆)
#937904
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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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5356
債權人之代位權:(A)
代位權者,係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
債權人之撤銷權:(B)不適用債權人代位權之規定
撤銷權者,係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有害及債權之行為,得聲請法院予以撤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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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961
B 撤銷權,而非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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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5432
| 第242條 |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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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3088
第 244 條(撤銷訴權)
1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4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1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3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4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第244條立法目的是保障債權人,避免債務人脫產,成為無資力、無法還錢之人。
第三項:「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不適用撤銷訴權原因在於:
1.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故和有無資力(還錢能力)無關。
2.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由於是以特定物為給付標的,最多僅導致之後無法再請求給付特定物,仍可請求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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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4060
B-不適用撤銷
非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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