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申報利息支出之敘述,何者錯誤?
(A)資本之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以費用列支
(B)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為財務費用,非進貨成本
(C)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
(D)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不得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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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117), C(59), D(178), E(0) #3092678
統計: A(43), B(117), C(59), D(178), E(0) #3092678
詳解 (共 4 筆)
#5873793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97 條
利息:
一、資本利息為盈餘之分配,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十三、因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併入進貨成本計算。
十四、向金融業以外之借款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利率之最高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十七、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一百條之二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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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337
現行稅法有關加計利息的規定,屬使用金錢的對價,為營利事業負擔的成本費用,得以費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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