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夫妻應於結婚後,依民法親屬編規定,以契約選擇其一夫妻財產制,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 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B)夫妻財產制之締結、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並有 2 人以上之證人簽名
(C)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扶養費而不給付時,戶政機關得依他方之申請,將之改登記為分別財 產制
(D)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 6 個月以上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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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40), C(46), D(404), E(0) #2799427
統計: A(112), B(40), C(46), D(404), E(0) #2799427
詳解 (共 2 筆)
#5506069
(A) 夫妻應於結婚後,依民法親屬編規定,以契約選擇其一夫妻財產制,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 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但應向法院登記,非戶政機關
但應向法院登記,非戶政機關
(B) 夫妻財產制之締結、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並有 2 人以上之證人簽名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C) 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扶養費而不給付時,戶政機關得依他方之申請,將之改登記為分別財 產制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D) 夫妻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 6 個月以上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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