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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7542 |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高等考試_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7542

年份:103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20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應由誰負責處理?
(A)行政院主計總處
(B)該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及其主辦人事人員
(C)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
(D)該管上級主計機關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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