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第 1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是委託私人辦理的目的?
(A)促進教育多元化
(B)增進家長教育參與權
(C)提升教育品質
(D)增進教育經費運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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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8), B(145), C(169), D(99), E(0) #798540

詳解 (共 2 筆)

#1036384
第 1 條    為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促進教育實驗及教育多元化,發展教育特色,以共同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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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7857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原名稱: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第 1 條
為促進教育創新,鼓勵私人參與辦理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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