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建構之「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下列有關法律「規範密度」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罰,係屬憲法保留之事項
(B)如係對人民有利之重大給付行政措施,無須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必要
(C)如係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以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D)罰鍰之處罰,法律得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規定,但授權法律本身應具體明確
統計: A(339), B(8334), C(238), D(154), E(0) #393894
詳解 (共 3 筆)
層級化的保留體系 http://goo.gl/p9fHb
一、 憲法保留:制憲機關或修憲機關對於國家某些事項直接以憲法條文予以規範,禁止立法者就該等已有明文規定之事項為相異之規定者,稱「憲法保留」。例如憲法第8條中的「24小時」。
二、 國會保留:濃縮至禁止委託之法律保留,即某些事項只能由形式意義的法律規定,立法者不得拋棄其責任,而委由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規範之者,稱「國會保留」(亦稱為「絕對法律保留」)。例如剝奪生命、限制人身自由者,依罪刑法定主義,屬絕對法律保留事項。
三、 一般(相對)法律保留:其他非屬上述的自由權利之限制(干預行政,含特別公課),及重大公益之給付行政,則可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屬於相對法律保留,但須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至於干預行政如何才算合乎授權明確性原則,如綜合觀察釋字第394、402、426、510、522、538號等解釋,約可予以細緻化如下:
(一) 如涉及裁罰性,其審查標準應比較嚴格,須自授權之法律規定中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方合乎授權明確性原則。
(二) 如為單純自由權利限制,其審查標準可較寬鬆,只要就授權條款與該項法律其他條文之關連性,以及行制訂過程中所表現之整體追求目的,運用通常法律解釋原則可推知授權條款之內容、目的及範圍,即屬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四、 非屬法律保留範圍:至於干預行政下,就其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及非重大給付行政;和大學自治事項,為非屬法律保留範圍,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即可,並無授權明確性原則之適用。非屬法律保留範圍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編輯]理由書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而憲法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又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定。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之條款,且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僅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役男出境限制事項,並未設有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明文,更無行政院得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之規定,是上開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內政部所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出境之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其應盡之服兵役義務,惟已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