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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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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純選擇)#1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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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純選擇)#12759 |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純選擇)#12759
年份:
102年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20 依審計法第 17 條之規定,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 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下列何機關依法處理?
(A)行政院
(B)立法院
(C)司法院
(D)監察院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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