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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0年 - 110 鐵路、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01611 |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0年 - 110 鐵路、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01611

年份:110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20 依會計法之規定,下列有關連帶負責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會計憑證之記載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因機關主管長官命令所為之不合法會計程序,主辦會計人員若不以書面聲明異議,對於不合法 行為,應負連帶責任
(C)會計人員交代不清因而致公庫損失,與交代不清有關係之人員,應連帶負責
(D)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期間不逾一個月者,若代理人已先期呈報核准,則無須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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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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