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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80065 |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80065

年份:108年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20 依現行會計法規定,主辦會計人員,應自後任接替之日起多久時間交代清楚,非取得交代證明書 後,不得擅離任所?
(A) 2 日內
(B) 3 日內
(C) 5 日內
(D) 7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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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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