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工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依法會議開始進行後,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即可議決的事項, 不包括下列何者?
(A)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
(B)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C)財產之處分
(D)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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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2), C(194), D(104), E(0) #304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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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6354
工會法 第 26 條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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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3064

(C) 財產之處分 (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工會法第 26 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

一、工會章程之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

會員之停權或除名,於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工會法第 27 條 

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非有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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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5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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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第26條 1.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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