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我國刑法第121條和第122條關於賄賂罪之規定,其劃分的根據為何?
(A)賄賂物品的價值高低
(B)對於職務行為之違背或不違背
(C)行為主體規定不同
(D)對於國家機關形象的影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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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5371), C(738), D(34), E(1) #164061

詳解 (共 2 筆)

#2521427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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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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