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事務,下列那一項非屬其職權?
(A)實施勘驗
(B)執行拘提
(C)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D)詢問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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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42), C(645), D(34), E(0) #816737

詳解 (共 1 筆)

#1587024

第66條之3(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


  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下列事務: 
  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 
  二、詢問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 
  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檢察事務官處理前項前二款事務,視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一項之司法警察官。

*檢察官第六十條所定之職權

第60條(檢察官之職權)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 
  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 
  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綜上,檢察事務官對於行事裁判的執行是屬於:協助檢察官。
指揮權在檢察官手裡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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