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法院接受提審之聲請書狀,依法律之規定,認為無理由者,至遲應於幾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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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36 小時
(C) 48 小時
(D) 7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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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98), B(57), C(502), D(266), E(0) #356198
統計: A(6798), B(57), C(502), D(266), E(0) #356198
詳解 (共 7 筆)
#407827
提審法
第四條(駁回聲請與抗告)
第四條(駁回聲請與抗告)
| 法院接受聲請書狀,依法律之規定,認為無理由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 |
|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但對於高等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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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561
所以…拘束24,提審24,裁定駁回也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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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581
第4條(駁回聲請與抗告)
法院接受聲請書狀,依法律之規定,認為無理由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 不服前項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但對於高等法院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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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4589
法院接受提審之聲請書狀,依法律之規定,認為無理由者,至遲應於幾小時內以裁定駁回之?A
(A) 24 小時
(B)
36 小時
(C)
48 小時
(D)
72 小時
提審法第4條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修正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之聲請後,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
分配,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提審法第5條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
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
一、經法院逮捕、拘禁。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
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
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
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
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
受聲請法院,不得以無管轄權而裁定駁回之。
提審法第10條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
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抗告有理由
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即釋放被逮捕、拘禁人。
前項裁定,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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