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男乙女於民國 110 年 2 月 14 日結婚。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於婚後無勞力所得,專心在
家操持家務。關於婚姻普通效力及夫妻財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對於其婚前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於家庭生活費用外,甲乙應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 乙自由處分
(B) 甲如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法院因乙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C) 甲乙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D) 甲乙係以聯合財產制為其法定夫妻財產制,財產應共同管理、使用及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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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390), C(147), D(232), E(0) #3296005
統計: A(159), B(390), C(147), D(232), E(0) #3296005
詳解 (共 6 筆)
#6306022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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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一、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二、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六、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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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0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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