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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刑事訴訟法概要#17523 |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四等_移民行政:刑事訴訟法概要#17523

年份:103年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20 關於「告訴乃論之罪」,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被害人就裁判上一罪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者,效力及於全部
(B)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C)告訴乃論之罪,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仍得撤回告訴
(D)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六個月,係自犯罪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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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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