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我國立法院內部組織與職位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目前立法院設有 8 個常設委員會
(B)立法院中當選席次達 5 席的政黨得組成黨團
(C)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D)程序委員會的主要職權為安排院會議程
統計: A(436), B(2056), C(217), D(389), E(0) #2965877
詳解 (共 6 筆)
(A)目前立法院 設有 8 個常設委員會。(正確)
1 立法院之委員會
憲法第67條:
立法院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
會備詢。
2 常設委員會 (依據 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設下列委員會(8個):
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B)立法院中當選席次達 5 席的政黨得組成黨團(錯誤)
➡ 立法院之黨團
(1)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
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
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
(立法院組織法 第33條)
(2)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75條)
注意: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 15 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別有規定外,
應有 10 人以上連署。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8條)
(C)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之。(正確)
憲法 第66條(正副院長之選舉):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D)程序委員會的主要職權為安排院會議程。(正確)
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報告事項、討論事項
(1)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二項前段)。
(2)程序委員會置委員19人,由各政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
每一政黨(團)至少一人。
(3)院會審議法案的先後順序,由程序委員會決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4條)。
注意:
審查法案之權,屬於立法院的各常設委員會。
(1)委員會對於每一法案審議完畢後,應向院會提出審議報告。
(2)委員會於審查提案時,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