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考核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係包含於下列何種應注意之事項內?
(A)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之事項
(B)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之事項
(C)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之事項
(D)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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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69), C(105), D(38), E(0) #2572995

詳解 (共 2 筆)

#4788828

﹝1﹞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業務、財務、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二、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其績效。
  三、財產運用有效程度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四、應收、應付帳款及其他資產、負債之查證核對。
  五、以上各款應行改進事項。

第66條(公營事業審計應注意事項)


﹝1﹞審計機關辦理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審計事務,除依前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資產、負債及損益計算之翔實。
  二、資金之來源及運用。
  三、重大建設事業之興建效能。
  四、各項成本、費用及營業收支增減之原因。
  五、營業盛衰之趨勢。
  六、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第67條(審核決算應注意事項)


﹝1﹞審核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二、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五、施政效能、事業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
  六、其他與決算有關事項。

第68條(審核中央決算應注意事項)


﹝1﹞審核機關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歲入、歲出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三、歲入、歲出是否與國民經濟能力及其發展相適應。
  四、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
  五、各方所擬關於歲入、歲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2﹞前項所列應行注意事項,於審核地方政府總決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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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第67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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