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轉換之敘述,何者錯誤?
(A)違法行政處分,因信賴保護而不得撤銷者,亦不得轉換
(B)行政處分經轉換者,新處分自轉換後向將來發生效力,原處分則向將來失效
(C)行政處分之轉換不得使相對人更為不利
(D)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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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9), B(847), C(126), D(172), E(0) #906246
統計: A(889), B(847), C(126), D(172), E(0) #906246
詳解 (共 10 筆)
#2748971
(B)錯誤, 處分轉換後,將新處分將溯及至處分作成時生效,就如同處分作成時就已經合法
(A)(C)(D)行程法第116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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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1030
(B)選項
(法務部1061013法律字第 10603512620號函釋)
轉換之法理基礎,在於使違法行政處分所包含之合法部分,繼續維持其效力,以確保行政處分合法部分之實效與安定,避免該行政處分遭受撤銷而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必須另作成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之轉換法理,具有確保法安定性與程序經濟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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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943
| 行政程序法第 116 條 |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 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A)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C)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D)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 由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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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6435
請問B為何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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