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立法院審議法律案程序中「黨團協商」的進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黨團協商在我國成文法當中並無明文依據
(B)所有的法律案審議都必須經過黨團協商的階段
(C)黨團協商由立法院院長或副院長主持
(D)黨團協商達成結論,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者,各黨團所屬之立法委員於院會中不得再異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81), B(142), C(1551), D(743), E(0) #185060
統計: A(581), B(142), C(1551), D(743), E(0) #185060
詳解 (共 9 筆)
#214660
79
5
#598365
30
0
#250875
第七十二條(協商結論之效力)
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
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
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29
0
#1303856
答案D的意思是黨團協商的結論,必須經過院會宣讀通過後才不可提起異議,又或者是還沒宣讀通過前已經提起異議並議決過後不可再提。
簡單講就是簽名過後要進院會宣讀,宣讀後都沒有異議就定案了。
27
0
#898261
9F跟10F的D選項解釋請參照7F的法條,以免斷章取義,下次還是寫錯。
D的選項錯在黨團協商達成結論,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者,出席委員還是可以提出異議!!
並非如D選項:黨團所屬之立法委員於院會中不得再異議。 之後,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才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27
1
#3549866
選項(D)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72條第1項: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
→宣讀後,如果有8個以上委員連署附議,還是可以提出異議
第72條第2項: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宣讀通過或八人以上提出異議也議決出結果了,就不得再提出異議
所以(D)選項應改成:
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綸,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71),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
或者
黨團協商經各黨團代表達成共識後,應即簽名,作成協商結綸,並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71),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11
0
#5312560
20 有關立法院審議法律案程序中「黨團協商」的進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黨團協商在我國成文法當中並無明文依據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十二 章 黨團協商
(B)所有的法律案審議都必須經過黨團協商的階段
所有的法律案審議部分若有「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等,得經過黨團協商的階段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
(C)黨團協商由立法院院長或副院長主持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
(D)黨團協商達成結論,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者,各黨團所屬之立法委員於院會中不得再異議
黨團協商達成結論,經各黨團負責人簽名,出席各黨團負責人不得就宣讀表示反對,並就議決結果不得提出異議。但非謂除各黨團負責人之外的立法委員不得逐條反對或就議決結果提出異議等。
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
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
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5
0
#1457090
簽名後可以反對,宣讀後不能反對,是這樣嗎?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