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非屬無效之處分?
(A)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B)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C)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D)未經授權而缺乏事務權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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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65), C(3), D(27), E(0) #3163911
統計: A(4), B(65), C(3), D(27), E(0) #3163911
詳解 (共 3 筆)
#6309311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A)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C)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D)。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 119 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B)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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