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法定刑,何者為最輕?
(A)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B)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C)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5 萬元以下罰金
(D)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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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8), B(641), C(1725), D(451), E(0) #2455805
統計: A(2738), B(641), C(1725), D(451), E(0) #2455805
詳解 (共 9 筆)
#4600792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
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
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以下內容我依照刑法第33條分別解析
若有錯誤還請法學前輩糾正
(A) 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或10萬元以下
宣告刑 最低2個月有期徒刑或1000元罰金
(B)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
宣告刑 最低2個月有期
(C)法定刑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或5萬元以下罰金
宣告刑 最低6個月有期或1000元罰金
(D)法定刑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宣告刑 最低6個月有期 得另外加1000元罰金
綜合以上4點比較
宣告刑A與B最低
故C跟D直接刪除
而A跟B宣告刑都是最低2個月
唯有A可以罰金只罰1000元
而B則一定至少要關2個月(不考慮易科罰金的話)
所以A勝出
這邊比較的不只有自由罰跟財產罰的差別
還有易科罰金的部分
假如B要易科罰金的話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
一天最少1000元X60天=60000元
這樣比較下來仍然是A比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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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2484
第35 條 (主刑之重輕標準)
I 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II 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四選項最高度皆為3年,CD之最低度為6月以上較重,優先淘汰剩AB
III 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A有選科主刑10萬元以下罰金,較B無選科主刑為輕
→答案為(A)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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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688
回樓上
刑法35條第3項,刑之重輕,以最重刑為準
順序應該是先把C、D排除後再選A、B
而A有選科所以更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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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2150
一言以敝之,最輕可以用只要10萬元換3年免關 (議罪銀or indulgence?)
公民 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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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0235
刑法第35條
Ⅰ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
Ⅱ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
Ⅲ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
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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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4197
最輕到最重,順序是A-B-C-D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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