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張先生在甲社區居住 20 年,每年均按月繳交管理費納入公共基金,今年張先生因搬家而出售位於該社區 的房地產給陳先生,請問張先生對於該公共基金的權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應如何處理?
(A)用剩的部分退回給張先生
(B)隨著該房地產移轉給陳先生
(C)抵繳張先生應負擔的銀行貸款
(D)抵繳張先生應負擔的搬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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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2567), C(22), D(12), E(0) #1167736

詳解 (共 2 筆)

#3052875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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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185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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