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我國自 111 年 1 月起實施憲法訴訟新制,目的是為完善我國憲法審查制度,實現憲法保障人權之意旨, 讓大法官釋憲程序更加公開透明。請問:有關我國現行憲法訴訟制度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政黨違憲解散案,由監察院調查後交付司法院進行判決
(B)立法委員聲請釋憲的門檻,至少要三分之一的立委連署
(C)憲法法庭只能對抽象法規進行解釋,無法審判具體案件
(D)正副總統彈劾案在立法院提案通過後,由憲法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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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316), C(266), D(2524), E(0) #3116457

詳解 (共 5 筆)

#5958640
(A) 政黨違憲解散案,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進行判決解散之
(B) 立法委員聲請釋憲的門檻,至少要分之一的立委連署
(C) 憲法法庭能對抽象法規進行解釋,亦能審判具體案件(個案之確定終局判決,須用盡審級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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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2296

大家解答討論都好深奧,看不懂呀QQ~
所以只能做呆呆總結選項的對與錯了!
但是真要說法改來改去,隨時答案也會有變化呢...

(A) 政黨違憲解散案,由監察院調查後交付司法院進行判決
我網路查到這一段話:將政黨違憲解散事件,由大法官以司法審查之裁判為之,足見對於政黨的規範,包括財產檢查、整理、選舉制度、國會黨團等,在國民主權的立憲基本原則下,應屬憲法保留事項。僅在政黨組成、運作瑕疵嚴重到危害中華民國的存在或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時,方得經由憲法法庭以判決解散之。
所以選項上的確對不大上,雖然不是很確定,但是這樣說應該可以吧?「政黨違憲解散案,由大法官以司法審查之裁判交付憲法法庭進行判決
(B) 立法委員聲請釋憲的門檻,至少要三分之一的立委連署
網路查到這一席話:立法院院會今(18)三讀修正通過《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更名為《憲法訴訟法》,立委提案釋憲門檻從立委現有總額3分之1,下修至4分之1
所以很明確「立法委員聲請釋憲的門檻,至少要四分之一的立委連署」
(C) 憲法法庭只能對抽象法規進行解釋,無法審判具體案件--->這選像我沒查,因為憲法法庭審議就是實質存在的狀況去解釋,並不是"只有"抽象的。
(D) 正副總統彈劾案在立法院提案通過後,由憲法法庭審理--->這是對的,就記下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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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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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833
我國自 111 年 1 月起實施憲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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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3456
(A)政黨違憲解散案,由監察院調 查後交付司法院進行判決
憲法訴訟法

第 77 條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第 7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主要是「彈劾、糾舉、審計」。

可以調查政府機關、糾正行政缺失、彈劾公職人員。 
但它沒有權限對政黨違憲提案,也不會作為解散程序的發動者。
--
(B)立法委員聲請釋憲 的門檻,至少要三分之一的立委連署
憲法訴訟法

第 49 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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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憲法法 庭只能對抽象法規進行解釋,無法審判具體案件
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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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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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抽象法規)裁判憲法審查案件(具體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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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正副總統彈劫案在立法院提案通過後,由憲法法庭審理
憲法增修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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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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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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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條
立法院得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規定,就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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