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共同防火管理業務雖然可以委託保全公司或樓管公司等來執行,但並未包括下列何者?
(A)建築物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等工程施工中之安全對策
(B)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施
(C)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
(D)自衛消防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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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8), B(175), C(168), D(355), E(0) #1217365

詳解 (共 2 筆)

#3125699

消防署解釋函

「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中之「自衛消防編組」「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施相關事宜」「防火避難設施之維護管理相關事宜」「火災及其他災害時,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相關事宜」「火災發生時將建築物構造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予消防單位並引導救災相關事宜」等業務事項,得由大樓管理委員會一併委託保全公司或樓管公司執行,其餘事項仍應由該大樓管理委員會依法執行之。」,由此可知,保全及樓管公司僅能針對共同防火管理中之部分事項接受大樓管理權人即管理委員會之委託,至推動防火管理制度人應由大樓本身之管理權人為之,故代表人仍應為其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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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實施細則15條防火管理業務=消防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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