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司法警察偵辦刑案執行搜索、扣押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司法警察受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指揮執行逕行搜索,執行完畢後應於 12 小時 內以密件封緘回報檢察官
(B)司法警察持搜索票執行搜索,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惟應於 執行扣押後 2 日內報告該管檢察官及法院
(C)偵查中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認其在場對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D)司法警察持搜索票執行搜索時,無論受搜索人是否自願同意搜索,皆應出示證件並使用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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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6), B(53), C(87), D(263), E(0) #2938387
統計: A(606), B(53), C(87), D(263), E(0) #2938387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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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8999
(B)
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
1.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2.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第3項
3.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
1.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2.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第3項
3.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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