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時效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B)於臺灣地區首次發行,或於臺灣地區外首次發行後 60 日內在臺灣地區發行者,享有著作權
(C)香港或澳門對臺灣地區人民之商標之註冊申請承認優先權時,香港或澳門居民於香港或澳門為首次 申請之翌日起 12 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者,得主張優先權
(D)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而經許可進 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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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97), C(455), D(174), E(0) #2790156

詳解 (共 8 筆)

#5293436

(A)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B)於臺灣地區首次發行,或於臺灣地區外首次發行後 60 日30日內在臺灣地區發行者,享有著作權
(C)香港或澳門對臺灣地區人民之商標之註冊申請承認優先權時,香港或澳門居民於香港或澳門為首次 申請之翌日起 12 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者,得主張優先權
(D)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而經許可進 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1年,不得擔任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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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2574

(A)第 16 條

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一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B)第 36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或法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臺灣地區得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一、於臺灣地區首次發行,或於臺灣地區外首次發行後30日內在臺灣地區發行者。但以香港或澳門對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在相同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協議或香港、澳門之法令或慣例,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得在香港或澳門享有著作權者。
 
(C)第 37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申請專利、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註冊或相關程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受理:
一、香港或澳門與臺灣地區共同參加保護專利、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國際條約或協定。
二、香港或澳門與臺灣地區簽訂雙邊相互保護專利、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協議或由團體、機構互訂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護專利、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協議。
三、香港或澳門對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申請專利、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註冊或相關程序予以受理時。
香港或澳門對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專利、商標或其他工業財產權之註冊申請承認優先權時,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香港或澳門為首次申請之翌日起十二個月內向經濟部申請者,得主張優先權。
前項所定期間,於新式樣專利案或商標註冊案為六個月。
 
(D)
第 4 條 港澳居民定義
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前二項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在本條例施行前之既有權益,應予以維護。
 
第 16 條
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一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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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6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或法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在臺灣地區得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
一、於臺灣地區首次發行,或於臺灣地區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臺灣地區發行者。但以香港或澳門對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在相同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協議或香港、澳門之法令或慣例,臺灣地區人民或法人之著作得在香港或澳門享有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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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選項 改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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