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乙有一子丙,丙未婚。乙妹為丁,丁夫為戊,丁戊收養一女為庚,庚未婚。 戊之弟為辛,辛未婚。甲於民國 112 年 3 月間死亡。關於禁婚親及禁止近親收養之規定,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
(A)乙與辛非屬禁婚親
(B)丙與庚非屬禁婚親
(C)戊與乙屬禁止收養之親屬
(D)戊與丙屬禁止收養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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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56), C(36), D(60), E(0) #3704203
統計: A(40), B(56), C(36), D(60), E(0) #3704203
詳解 (共 4 筆)
#7292685
先記住一句話 長輩晚輩差一輩可以收養 再來畫出關係圖
就可以知道D是可以收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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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242
民法§983:結婚之實質要件~須非一定之親屬
1.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2.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3.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2.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3.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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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3-1: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之親屬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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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辛為乙妹夫戊之血親,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乙、辛兩人不具親屬關係。
B:庚與丙為四等旁系血親,但庚為收養,符合民法§983第一項第二款之但書規定。
C:乙與戊為二等旁系姻親,戊為乙之妹夫,屬同輩分,依法不得收養彼此。
D:戊與丙為三等旁系姻親,戊為丙之姨丈,輩份相當,依法戊得收養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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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834
民法 第 1073-1 條(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之親屬)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輩分相當=合適、正常的輩分的意思)
民法 第 983 條(結婚之實質要件(三)-須非一定之親屬)
1.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2.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3.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A)輩分相同
(B)因收養成立四親等的旁系血親
(C)戊乙為同輩(不正常的輩分關係)
(D)戊丙是姻親,若收養其輩分關係仍為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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