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訴願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日起算三十日內為之
(B)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行政處分公告期滿後,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
(C)訴願之提起,以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D)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知悉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6), B(27), C(142), D(57), E(0) #2938232
統計: A(76), B(27), C(142), D(57), E(0) #2938232
詳解 (共 5 筆)
#5531854
訴願法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1
0
#5630665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