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經
(A)上級農會
(B)主管機關
(C)會 員(代表)大會
(D)理事會通過其用途後,不得移充其他用途 或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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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733), C(4202), D(282), E(0) #3039044

詳解 (共 4 筆)

#5943306
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其用途後,不得移充其他用途或彌補虧損,並由上級農會與主管機關監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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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3149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農業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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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0309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39 條農業推廣經費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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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861
法律依據
根據《農會法施行細則》的明確規定,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在確定用途後,必須經過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通過: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
補充說明
1. 專款專用原則: 該經費的性質在《農會法》中即已限定。《農會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規定,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限專用於農業推廣事業,並向主管機關報備」 [11, 38, 四]。
2. 權責劃分: 雖然理事會負責策劃業務,總幹事負責執行,但由於農業推廣經費的募集與運用屬於農會的重大事項(經費的募集,依《農會法》第三十七條須經特別決議),因此其用途的最終拍板權責歸屬於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
3. 監督機制: 經費用途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將由上級農會與主管機關共同監督,以確保該筆收入確實不被挪作他用或用於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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