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下列何種違規行為,駕駛汽車因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得對其施以勸導不
予舉發?
(A)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百分之十
(B)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C)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百分之十
(D)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車身長度伸越停止線未逾百分之十
二、多重選擇題:(每題 3 分,共 60 分)
統計: A(19), B(187), C(65), D(40), E(0) #1309764
詳解 (共 3 筆)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 有本條例第14條第2項第2款、第25條第2項、第31條第5項、第41條、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至第7款、第52條、第69條第2項、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第74條、第76條、第81條、第82條第1項第1款或第84條之情形。
(二) 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 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 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 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 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56條第1項之情形。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 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八) 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九) 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 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或慢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0.02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有前項規定行為,除本條例第14條第2項第2款、第25條第2項、第69條第2項或第71條之情形外,仍得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