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國有財產法規定,經行政院核准出售的有價證券,由財政部商得下列哪一個機關同意後依法辦理?
(A)審計部
(B)主計總處
(C)國家發展委員會
(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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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44), C(0), D(73), E(0) #3011502

詳解 (共 2 筆)

#5834027
第 56 條
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
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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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43475

? 《國有財產法》第56條:

「有價證券,得經行政院核准予以出售。
前項出售,由財政部商得審計機關同意,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 「審計機關」指的是監察院所屬的 審計部。


(A) 審計部
屬監察院體系,依法監督國家財務出納與財產處分事項。

《國有財產法》第56條明文規定須商得審計機關同意。
(B) 主計總處
屬行政院轄下,負責預算與會計業務。

無同意出售職權。
(C) 國家發展委員會
負責國家發展政策規劃。

與財產出售程序無關。
(D)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管金融市場監理,但非本條所稱「同意機關」。

雖涉及《證券交易法》,但國有財產出售仍須審計機關同意。

依第56條規定,程序如下:
1️⃣ 財政部報行政院核准出售。
2️⃣ 行政院核准後,財政部仍須「商得審計部同意」。
3️⃣ 經同意後,依《證券交易法》相關程序辦理出售(例如公開標售、委託證券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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