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保險人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多久不行使
而消滅?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一年
(D)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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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1), B(194), C(316), D(675), E(0) #3190803
統計: A(3231), B(194), C(316), D(675), E(0) #3190803
詳解 (共 3 筆)
#6316501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6 條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A) 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A) 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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