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警械使用條例第五條之規定,警察依法對有犯罪嫌疑者執行盤查勤務時,其得行使之職權,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必要時得命其停止舉動
(B)有必要時得命其高舉雙手
(C)有必要時得檢查其是否持有兇器
(D)如遭抗拒即得立即使用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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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00), C(144), D(4276), E(0) #1765510
統計: A(64), B(100), C(144), D(4276), E(0) #1765510
詳解 (共 8 筆)
#4518359
V(A)有必要時得命其停止舉動
V(B)有必要時得命其高舉雙手
V(C)有必要時得檢查其是否持有兇器
X(D)如遭抗拒即得立即使用槍械
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使用警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5
警械使用條例 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 A 或高舉雙手 B,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 C。 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D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刀或槍械、得使用警銬、得使用其他經核定器械)
應勤警械:警銬、警繩、防暴網
考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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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9098
只遭抗拒是不行的,還要受到突擊之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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