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何種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A.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B.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C.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A)僅 AB
(B)僅 AC
(C)僅 BC
(D) 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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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202), C(1394), D(514), E(0) #3156995
統計: A(173), B(202), C(1394), D(514), E(0) #3156995
詳解 (共 7 筆)
#5958166
A罰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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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2713
A是罰50-2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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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6454
第 26 條
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郵政儲金利率未依第九條規定以年率為準或未於營業場所揭示。
二、未依第十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郵政儲金之運用未依第十八條授權訂定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未經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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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自全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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