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在我國現行之地方制度中,下列那一種人員非由人民選舉所產生?
(A)村長
(B)里長
(C)鎮長
(D)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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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33), C(40), D(1905), E(0) #252504

詳解 (共 2 筆)

#675798

三、我國選舉制度分析

行政首長:

1.中央:總統與副總統

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總統與副總統的選舉,必須搭配參選,以全國為一個選區,由各組候選人登記競選,以得票最高的一組當選,故只須一輪投票。

如果只有一組候選人參選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的【  20% 】以上,方為當選。

     地方: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等亦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選出一位擔任首長的公職人員。

 

㈡民意代表

 1.中央:立法委員

   二次大戰後迄2007年:受到日本殖民統治的影響,採行「單記非讓渡投票制」(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 SNTV),又稱為「有限投票制」。

j單記:指選區所應選出之代表數大於一名,但選民投票時只圈選一名,投票之後,依候選人所得票數高低依次當選。

k非讓渡:指不管候選人得到多少票,不能將多餘的選票讓渡給其他候選人。

l當時並非所有選區都是複數選區,澎湖金門馬祖嘉義市台東等地因人口較少,都是只分配到一個議席的單一選區。

   2007年第七屆起:採混合投票制的【 「並立制」

     j修改原因:單記非讓渡投票制容易形成候選人為爭取選票而凸顯派系,造成極端政治、鼓勵地方派系運作、助長賄選與黑金政治等缺點。

     k依據200567日憲法增修條文,第七屆起名額減半為【 113 】,採

行「單一選區兩票制」,其中由區域選區選出73席,採單一選區多數決制

產生,全國不分區名額34席使用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產生(另有6席原住

民議席)

2.地方: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採【 複數選區相對多數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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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58 條直轄市、市之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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