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對於職能治療所名稱之使用,下列何種情況符合法規規定?
(A)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職能治療所名稱
(B)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之職能治療所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C)易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之名稱
(D)易使人誤認為公益團體之名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81), B(139), C(6), D(58), E(0) #3131297
統計: A(881), B(139), C(6), D(58), E(0) #3131297
詳解 (共 2 筆)
#6094448
職能治療師法>職能治療所>第21-1條:
職能治療所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職能治療所名稱。
二、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之職能治療所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ㅤㅤ
故選項(A) 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職能治療所名稱 符合。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