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召集之敘述,何者正確?
(A)審計委員會應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B)審計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十日前通知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員
(C)審計委員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以視訊參與會議
(D)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43), C(505), D(56), E(0) #2818584
統計: A(14), B(43), C(505), D(56), E(0) #2818584
詳解 (共 3 筆)
#5407719
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條例
第七條
審計委員會應至少每季度舉行一次會議,該會議應載於審計委員會章程。
召開審計委員會會議的理由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各獨立董事成員。但是,在緊急情況下,此要求不適用。
第六條
本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請董事會決議。
召開審計委員會會議的理由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各獨立董事成員。但是,在緊急情況下,此要求不適用。
第六條
本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請董事會決議。
第八條
召開審計委員會會議時,公司應當備有出席簿,供出席會議的獨立董事成員簽名,備查。
審計委員會的所有獨立董事均應親自出席委員會會議;不能親自出席的成員,可以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為出席。通過電話或視頻會議出席被視為親自出席。
審計委員會的所有獨立董事均應親自出席委員會會議;不能親自出席的成員,可以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為出席。通過電話或視頻會議出席被視為親自出席。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