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幼兒園於進用教職員工後,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於三十日內
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試問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並命其限
期改善?
(A)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B)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C)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D)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法規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三 章 教...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5 條 教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