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8 條之規定,身心障 礙學生之成績及格規準為何:
(A)應適用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 40 分為及格,二 年級以 50 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 60 分為及格
(B)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安置之學生比照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 學生等特殊身分者,一年級以 40 分為及格,二年級以 50 分為及格,三年級 以後以 60 分為及格
(C)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由學校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8 條所定 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D)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8 條之規定其學 業目標應以個別化教育計畫執行,在成績評量方面規定一律以 50 分為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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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0), C(902), D(19), E(0) #1247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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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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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168
第8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 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 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 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 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 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 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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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 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 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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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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