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期貨商管理規則之規定,期貨商變更營業項目時,應透過下列何者轉送主管機關核准?
(A)期貨交易所
(B)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C)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D)集保結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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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3), B(157), C(15), D(1), E(0) #1609845

詳解 (共 1 筆)

#2860930


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3條
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營運資金或營業所用資金。

三、變更機構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四、變更營業項目。

五、受讓其他期貨商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合併或解散。

七、投資外國事業。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應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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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787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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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期貨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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