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有害及公司之權利者,公司得於下列何者之期限,聲請法院撤銷之?
(A)自公司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B)自公司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五年而消滅
(C)自公司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D)自公司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五年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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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3), D(1), E(0) #3389496

詳解 (共 1 筆)

#6801014
1. 題目解析 根據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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