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得設置土地開發基金,其基金來源不包括下列何者?
(A)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B)出售(租)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
(C)辦理土地重劃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
(D)本基金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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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117), C(605), D(189), E(0) #2079933

詳解 (共 1 筆)

#3652106
主管機關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土地開發,得設置土地開發基金;其基金來
源如下:
一、出售 (租) 因土地開發所取得之不動產及經營管理之部分收入。
二、辦理土地
開發業務所取得之收益或權利金。
三、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本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基金屬中央設置者,由中央主管機
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其基金屬地方設置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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