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於2月1日酒後騎機車遭警取締,檢察官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甲於4月1日又因相同原因,遭檢察官再次以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8月1日法院合併審理該二罪後,宣告前罪有期徒刑3月,後罪有期徒刑5月,該二宣告刑法院不得為下列何種判決?
(A)定應執行刑7月
(B)定應執行刑7月,並定易科罰金之標準
(C)定應執行刑7月,復定易服社會勞動之標準
(D)定應執行刑7月,復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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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28), C(258), D(250), E(0) #350885

詳解 (共 4 筆)

#702127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由法院諭知,執行時准許否是檢察官的權利
但易服社會勞動標準因為已經明文無須法院裁定由檢察官依職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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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666
樓上講解言簡意賅,如果想更清楚知道每個選項的原因,可以參考這個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4jCl3_KO4
宇法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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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4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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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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