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有訂定 5 年週期之有效劑量限度,請問民國102年應屬5年週期之第幾年?
(A) 1
(B) 2
(C) 3
(D)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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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25), C(5), D(25), E(0) #2499903

詳解 (共 2 筆)

#4758635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
    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
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
前項第一款五年週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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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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