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社維法中有關拘留、送交監護及救濟途徑之立法,依憲法觀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保留拘留罰並由法官裁定,及無違憲之疑慮
(B)不服警察機關處分之聲明異議,規定由地方法院簡易庭受理,符合司法二元化之 精神
(C)送交監護係屬涉及人身自由的保安處置措施,未經法官裁定有違憲法第八條之意 旨
(D)以拘留罰作為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制裁手段,不受比例原則之拘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9), B(197), C(472), D(24), E(0) #313767

詳解 (共 3 筆)

#2604241
這題應該是在問    釋字166、釋字2...
(共 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8
1
#4414661
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
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處罰因故意和過失而有所不同,故符合比例原則
「易以拘留」制度,雖對於拘留的折算方式、天數限制等均有明確規定,但相關規定長期被法界質疑有侵害人身自由之虞,同時也違背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意旨(提到拘提管收,屬於拘禁的一種)
 
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及「地方法院與警察機關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聯繫辦法」,將前者第45、46、56條及後者第13條等有關「易以拘留」制度的規定全數刪除

5
0
#1491561

請問a.d錯在哪裡?

0
1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82871
未解鎖
第 7 條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
(共 2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