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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B)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機關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該廠商不得作為決標對象。但得作為分包廠商。
(C)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
(D)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應予迴避。但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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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09), C(7), D(8), E(0) #3302768
統計: A(5), B(109), C(7), D(8), E(0) #3302768
詳解 (共 1 筆)
#6253221
|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38 |
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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