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依採購法規,下列何者錯誤?
(A)追加契約金額新臺幣170萬元, 無須上級機關核准。
(B)勞務契約同時辦理追加金額新臺幣600萬 元、追減金額新臺幣500萬元之議價會議,須通知上級機關監辦。
(C)財物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140萬元,決標金額新臺幣110萬元, 廠商不履約,機關通知該廠商將其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 公報,廠商只能提出異議不能提出申訴。
(D)勞務契約金額新臺幣1250萬元,僅追加新臺幣5萬元,該追加採購可適用採購法第23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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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1), C(129), D(20), E(0) #3096697

詳解 (共 2 筆)

#6212280
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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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C
採購法102
廠商對於機關依前條所為之通知,認為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該機關提出異議。
廠商對前項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機關逾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不為處理者,無論該案件是否逾公告金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異議及申訴之處理,準用第六章之規定。


For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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