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以拘留罰作為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制裁手段,此立法可能構成違 憲之主要事由,係指
(A)違反法官保留原則
(B)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C)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D)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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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6), B(360), C(88), D(927), E(0) #313769

詳解 (共 10 筆)

#1638467
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100年7月21日)有提到:拘留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對從事性交易或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性交易而拉客者處以拘留,並非最小侵害手段,有違比例原則之虞。故本題答案應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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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565
現在都是由法院了啊!應該是比例原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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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000
拘留不是逾越比例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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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715
簡易庭難道沒有法官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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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6334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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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731
這答案應該是A吧!參照釋字第166號,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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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464
原本題目:202.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以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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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031
是要讓法官審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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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284
釋字第166號(民國69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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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461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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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305798
未解鎖
釋字第166號 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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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187657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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