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招標文件規定何者適法?
(A)廠商之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者,視為不合格標。
(B)允許廠商於開標後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C)廠商標價超過招標公告公開之預算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D)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得減收押標金,但減收額度以不逾百分之十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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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3), C(95), D(14), E(0) #3194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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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9230
(A) 工程企字第09400343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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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3680
第33條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前項投標文件,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但以招標文件已有訂明者為限,並應於規定期限前遞送正式文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工程會96年5月8日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令「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第9-1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其押標金得予減收一定金額或比率。其減收額度以不逾押標金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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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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